洛阳人别再买了市食药监督管理局曝光3批

近日,从洛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获悉,

在近期洛龙分局组织的抽样监测中,

共查出3批次不合格食品!

洛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洛龙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一、抽检基本情况

洛阳市龙门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第十二直营店经营的1批次产品不合格。产品名称:龙门石窟酒,规格:ml/瓶,标示生产日期:年9月18日,不合格项目:酒精度,单位%vol,技术要求:52+1.0;实测值:48.8;单项判定不符合。检验机构:山东标准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产品风险控制情况

年1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将检验报告(编号:NO:SST-SPZ-25529)送达洛阳市龙门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第十二直营店,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标示生产日期为年9月18日的龙门石窟酒。

该店负责人称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无法召回。

三、行政处罚情况

年1月3日,我局对洛阳市龙门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第十二直营店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案立案调查,立案号:(洛龙)食药监食案立〔〕2号。

经查,该店年9月15日与洛阳牡丹花都酒业有限公司签订了《洛阳牡丹花都酒业定制产品合作协议》,由洛阳牡丹花都酒业有限公司为该店订制瓶酒,年9月28日洛阳牡丹花都酒业有限公司将订制的瓶龙门石窟酒(标示生产厂家:洛阳牡丹花都酒业有限公司,生产日期:年9月18日)送至该店,该批次产品购进价11元/瓶,购进总金额5元。除抽检的7瓶外,其它的已全部销售完了,销售价20元/瓶。该店与洛阳牡丹花都酒业有限公司签订了《洛阳牡丹花都酒业定制产品合作协议》,留存了洛阳牡丹花都酒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销货单及以该产品的检验报告(检验结果为合格)。

考虑到该店证照齐全,购进产品时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积极配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我局对该店给予行政处罚如下:免于处罚。

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洛阳牡丹花都酒业有限公司也属于我局辖区,我局已对其进行立案处罚,处罚决定书文号:(洛龙)食药监食罚〔〕4号,给予洛阳牡丹花都酒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5元;2.罚款4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50元。

四、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该店排查造成标示生产日期为年9月18日的龙门石窟酒酒精度项目不合格原因为:经营环节未造成,应为生产环节造成。

根据以上情况,该店进行了整改,采购食品依法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我局对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认为整改符合要求。依据总局23号令的要求,我局将对该店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一、抽检基本情况

洛阳市洛龙区鑫扬购物超市(负责人:郭颜利)经营的1批次产品不合格。产品名称:北京二锅头,规格:ml/瓶,标示生产日期:年4月8日,不合格项目:酒精度,单位%vol,技术要求:50+1.0;实测值:42.8;单项判定不符合。检验机构:山东标准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产品风险控制情况

年1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将检验报告(编号:NO:SST-SPZ-25532)送达洛阳市洛龙区鑫扬购物超市,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标示生产日期为年4月8日的北京二锅头。

该店负责人郭颜利称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无法召回。

三、行政处罚情况

年1月3日,我局对郭颜利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案立案调查,立案号:(洛龙)食药监食案立〔〕3号。

经查,该超市于年10月30日从洛阳市站区金曦副食商行购进北京二锅头30瓶,购进价4.50元/瓶,总计.00元。该超市留存有供货商洛阳市站区金曦副食商行相关证照复印件、购进票据以及产品检验报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我局对该超市给予行政处罚如下:免于处罚,处罚决定书文号:(洛龙)食药监食罚〔〕17号。

我局分别于年1月24日、年4月19日两次向洛阳市站区金曦副食商行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送协查函。

四、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该超市排查造成标示生产日期为年4月8日的北京二锅头酒精度项目不合格原因为:经营环节未造成,应为生产环节造成。

根据以上情况,该店进行了整改,经营的食品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我局对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认为整改符合要求。依据总局23号令的要求,我局将对该店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宜惠佳实业有限公司经营的1批次产品不合格。产品名称:卷心香干,规格:克/袋,标示生产日期:年10月25日,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单位cfu/g,标准指标:≤1.0×;实测值:1.5×;单项判定不符合。检验机构:山东标准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产品风险控制情况

年1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将检验报告(编号:NO:SST-SPZ-25516)送达河南宜惠佳实业有限公司,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标示生产日期为年10月25日的卷心香干。

该公司店长称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无法召回。

三、行政处罚情况

年1月3日,我局对河南宜惠佳实业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案立案调查,立案号:(洛龙)食药监食案立〔〕1号。

经查,该产品是该公司从洛阳高新开发区金红阳副食批发部购进,分别于年11月5日购进20袋,年11月18日购进10袋,共购进30袋,购进价1.60元/袋,总计48.00元。该公司留存有供货商洛阳高新开发区金红阳副食批发部相关证照复印件、购进票据以及产品检验报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我局对该公司给予行政处罚如下:免于处罚。处罚决定书文号:(洛龙)食药监食罚〔〕16号。

我局于年1月24日向洛阳高新开发区金红阳副食批发部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送协查函。

四、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该公司排查造成标示生产日期为年10月25日的卷心香干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原因为:经营环节未带入,应为生产环节造成。

根据以上情况,该公司进行了整改,采购食品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我局对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认为整改符合要求。依据总局23号令的要求,我局将对该店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特别提醒广大消费者

注意饮食安全,遇到食品安全问题,

请拨打投诉电话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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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洛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

编辑聂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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