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保局全面调查药品耗材成本,监管
国家医保局
近日,国家医保局发布《医疗保障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下称《指导目录》),并要求各级医保目录遵照指导目录执行日常工作,同时表示,各地在医保行政执法过程中遇到有关情况要及时向上一级医保行政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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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目录公布:医保局有权做这些事
在指导目录列出的15项内容中,有多项内容涉及药品价格监管以及药品招标采购。
指导目录第八条规定,各级医保部门可以对药品、医用耗材价格进行监测和成本调查。
实施依据包括《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者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对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资格并予以公告。
指导目录第九条规定,各级医保部门可以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向医药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医用耗材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的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包括《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六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向医药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医用耗材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的监督检查。
医保局此次以指导目录的方式明晰了上述事项的实施依据以及实施机构,似乎透露出上述工作已经成为医保局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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