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事司法解释与药品类非法经营罪的存废
新刑事司法解释与药品类非法经营罪的存废
(一)一、问题的提出
药品涉及人的生命和健康,法律不可能不对此予以规制。现实版的“药神”以及电影《我不是药神》,凸显了法律与人性的冲突。《药品管理法》在年的修改,回应以及解决了冲突问题。有的“药神”存在一定牟利,虽然不被认定为销售假药罪,但被认定为刑法第条非法经营罪。
年3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第条之一妨害药品管理罪: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三)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之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该罪名引出了一个争议观点:妨害药品管理罪设立后,无证经营药品但尚未达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是否适用非法经营罪。
二、两种不同的观点
江苏冠文律师事务所李美佳、陈豪发表在“冠文刑辩”
转载请注明:http://www.dinghaojiaju.com/ypzn/1029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