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通过惩罚性赔偿让
陈艳红
南通市检察院第七检察部副主任
记
者
江苏省南通市检察院最近提起了南通市首例单独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来源是什么?能不能简要介绍一下案情?
陈艳红:年4月,我们在办理王某等二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中发现,被告人王某明知国家禁止在减肥药中添加西布曲明成分,仍向他人购买含有西布曲明成分的减肥胶囊,经分拣、包装、贴标签后,通过淘宝网店向江苏、山东等12个省、市、自治区的消费者二次销售,销售金额达人民币19万余元。后王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公安机关立案后,其父老王觉得通过淘宝网店销售该减肥胶囊利润巨大,放弃此发财暴富的机会实属可惜,于是继续在该网店销售。老王在短短4个月的时间内,销售金额高达余万元人民币。
记
者
为何这个案件会单独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陈艳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5条第2款的规定,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或者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个案件经过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在检察机关公告期满后,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诉讼,符合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条件。另外,由于民事公益诉讼审查的重点是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我们需要对这方面的证据进行梳理和补强。而刑事诉讼有严格的办理期限,为了不影响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我们决定对此案单独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以维护食药安全领域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记
者
你们在办案中都做了哪些工作?
陈艳红:发现案件线索后,我们着重开展了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围绕民事公益诉讼的目的,着重查明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具体到本案就是查明广大消费者健康权和财产权受到侵害的情况。我们引导公安机关补充相关证据,比如对购买案涉减肥药的消费者进行询问,调取减肥药的淘宝销售记录,支付宝、银行卡交易记录等。二是查清销售时间、明确销售数额,为提出诉讼请求打好基础。同时还要查清被告人的销售款的去向,为后续民事公益诉讼判决的执行做好准备。三是履行民事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在正义网发布公告,提醒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这体现了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谦抑性的要求,只有在有关机关和社会组织没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然处于受损害的情况下,检察机关才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记
者
办案中遇到了什么困难,怎么解决的?
陈艳红:本案是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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