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7月起施行
小鲁
新修订的《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以下简称《生产办法》)将于年7月1日起施行。近日,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贯彻实施《生产办法》的有关事宜发布通知。
在有序开展药品生产许可工作方面
通知要求
企业申请药品生产许可证核发、换证、变更等事项,继续通过省局行政审批系统提交相关资料。
对于申请核发药品生产许可证或增加生产地址、生产范围,但尚未取得相应剂型药品批准文号(含原料药批准通知书,下同)的,企业应至少完成设施设备的确认验证等工作,经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省局依法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予以核发《药品生产许可证》或增加生产地址、生产范围。异地新建车间或者生产线,参照上述程序要求予以办理,有关变更情况在药品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
对于已取得批准文号,在原址新建、改建、扩建生产车间或者生产线的,企业可按照增加生产范围申请生产许可变更,经GMP符合性检查符合要求的,省局依法作出准予许可决定,有关变更情况在药品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
对于未实行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生产许可申请,经GMP符合性检查符合要求的,予以核发《药品生产许可证》或变更生产地址、生产范围。
与此同时
通知要求认真做好上市前
GMP符合性检查工作
上市前GMP符合性检查,不作为行政许可事项管理。对于已获批相关药品生产许可,但按规定需要进行上市前GMP符合性检查的,企业应通过省局“药品GMP符合性检查信息系统”提交资料,GMP符合性检查结果可通过系统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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