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印发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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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5月28日消息,国家药监局印发《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督促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等建立和完善药品质量保证体系,强化药品质量管理和风险防控能力,保障药品生产经营持续合法合规,切实履行药品质量主体责任。办法提出,检查中发现被检查单位可能存在药品质量安全风险的,负责该被检查单位监管工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三日内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作出是否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进口等风险控制措施的决定,同时责令被检查单位对已上市药品的风险进行全面回顾分析,并依法依规采取召回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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